日前,邬某因受贿106万元,被宁海县法院判刑12年,追缴违法所得79万元及帕萨特轿车一辆。 44岁的邬某原系宁海县胡陈港工程管理处书记兼主任。2005年7月,该县胡陈港水库大塘承包合伙人张某为得到新一轮承包经营权,要求邬某给予帮忙,并承诺给予邬100万元的好处费,邬某答应帮忙。为此,张某3次到邬某宿舍,共送给邬某100万元,邬某均予以收受。期间,邬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,在水库大塘的招标方式、承包期限、实际投票等过程中均给予张某关照,最后使张某顺利获得胡陈港水库大塘承包经营权。 另查明,2003年下半年,承包人张某、徐某等人企图改变鱼苗投放的规格、数量及比例,由徐某找到邬某,让其在投放鱼苗的监管过程中给予关照,并承诺事后予以感谢。邬某答应帮忙,并在随后的投放鱼苗过程中放松了监管。2004年年底,由徐某送给邬某5万元,邬某退还了2万元。2005年年底,同样为感谢邬某在投放鱼苗监管过程中的关照,由张某出面送给邬某3万元,邬某予以收受。 邬某将受贿所得的钱,花27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,其余赃款主要用于外借、买房、投资以及日常开支等。
(褚申尧 陈双双) |